案情:海宁市飞浪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温州煌盛管业有限公司制造产品的操作技术流程,与该公司专利技术完全一致,落入了该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控侵权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有争议处共5对,分别以A、B、C、D、E和a、b、c、d、e代表。飞浪方认为a、b、c、e与A、B、C、E特征构成相同,d与D为等同。
要判定被控侵权方法是否落入飞浪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要d特征不构成D特征等同或其余四项不构成相同即可。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认定c特征不是C特征的相同特征,d与D也并非等同技术。
结果:法院认定,煌盛管业生产孔网钢塑管的方法并没有落入飞浪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专利侵权判定方式的问题。判断专利侵权与否,是将专利的独立权利所要求的若干技术特征与侵权物进行逐一比较,后者特征覆盖前者的,侵权成立,此即全面覆盖原则。特征比较方面,可能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情况。等同是指涉嫌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是如果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效果,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侵权判断时,不允许专利权人将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即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也有助于对专利独占权与公众使用利益之间的正确界定。发明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有时候会通过放弃或限制自己的权利主张,从而达到授权的目的,但该情况也往往在侵权诉讼中,由于权利放弃或限制的原因导致权利保护范围过小,使得侵权主张难以获得支持。